- 上官丕亮;何浩;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不能忽视宪法思维。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有宪法思维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内在要求,是法律实施的应有之义,是准确认识和实施该法的客观需要。虽然“民营经济”并未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出现,但其已通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概念在宪法层面获得确认,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应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与宪法上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关系。面对实践中的一些质疑,应当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经营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虽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平等对待民营经济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并应当通过合宪性审查保障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在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时,还应注意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通过依宪释法来保障民营经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与保护民营经济经营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切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25年05期 v.42;No.235 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下载次数:11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吴贤静;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法治需求与法律规范供给之间产生的张力,凸显出碳达峰碳中和专门立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碳达峰碳中和专门性立法的具体路径可以是中央立法,也可以是地方立法。分析碳达峰碳中和立法背景、立法技术要求、实践经验和立法效率,不难发现碳达峰碳中和地方立法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思路。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方式,地方立法采用“促进型立法”的名称和模式更为恰当。碳达峰碳中和地方立法的立法目的应定位为达成碳达峰碳中和的状态和维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法秩序。因循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型地方立法的目的和基本逻辑,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型地方立法的制度架构应当围绕降碳和增汇展开制度体系,构建多样性的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机制,规定广泛的碳达峰碳中和治理主体以及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
2025年05期 v.42;No.235 20-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3K] [下载次数:3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胥;
在智慧司法建设中,通过司法规则代码化,凭借智能技术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技术公司作为私主体以“智能算法”为媒介,取得了影响和支配其他诉讼主体的能力,即私权力。私权力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权的专属性带来冲击。由于“私主体承担公法义务”的观点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接受,私主体在事实上被赋予了不承担公法责任的法律地位,其行为难以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约束。由此可能导致私权力运行存在缺乏规范机制、缺乏问责机制、价值取向错位等风险。为在保证责任性、公正性等公法价值的基础上,利用私主体的信息和技术提升司法活动质效,应当在引入合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划定智慧司法建设中私权力的范围、明确智慧司法建设中私主体的准入标准、完善智慧司法建设契约管理制度、完善个人权利配置、建立智慧司法建设中私权力运行的监管制度。
2025年05期 v.42;No.235 30-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下载次数:18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白雪;
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指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地方涉外争议、维护地方营商环境等国内治理事项的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理论研究者。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国际法学科地位边缘化、语言壁垒和跨学科培养不足、应用型教学缺位的现实困境,反映了资源约束、制度壁垒、供需脱节及协同不足等原因,制约人才培养质效。地方普通高校应形成实践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创设涉外法治“微专业”以回应区域特色需求,构建应用型培养机制以提高预备人才涉外法治实践能力,推动形成校政企合作定制化人才培养模式以实现多方协同精准培养,从而提高通识型、普通型法学毕业生的涉外法治服务能力,弥补基层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不足,顺应服务地方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
2025年05期 v.42;No.235 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5K] [下载次数:5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