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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 v.43 18-26
论监察再派出的制度正当性与运行原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学研究专项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的纪理问题研究”(24JDJ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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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6.03.002
发布时间: 2026-05-29
出版时间: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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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再派出是一项创新性制度,其并非简单的机构调整,而是以法治化思维与路径重构权力监督链条,彰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纵深推进的战略部署。该制度的生成与运行兼具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必要性,理论合法性植根于人民主权理论,实践层面则有效回应了多层级关系中的监督难题。从运行逻辑看,其核心在于授权机制,当前对再派出机构的授权总体呈现法定授权、有限赋权、动态调整的特点。制度落地并非止于“形式绩效”,更要实现向“实质绩效”的深度转化,推动治理效能的真正释放成为关键任务。为此,可从赋权赋能与约束激励双维度破题,一方面通过明确授权、完善协同机制,夯实履职基础;另一方面构建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运行体系,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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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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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公职人员规模庞大、层级复杂、地域分散,仅向中央一级派驻监督难以覆盖全系统。中管企业、部属高校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委管企业亦存在类似的全覆盖难题。以企业为例,从权力结构来看,中管企业、委管企业集团总部负责国家战略对接、重大政策制定及资源整合等顶层设计,部分二级单位通常负责具体业务执行,涉及采购、销售、财务、项目管理等核心领域,掌握资金调配、招投标、资产处置等关键权限,这就使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监管尤为必要。

(2)涉嫌职务犯罪的,一般由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因涉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职人员等特殊情形,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认为由自己管辖或者其他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经与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协商,可以自行调查或者依法办理指定管辖。

基本信息: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3.002

中图分类号:D922.11

引用信息:

[1]刘雪丹.论监察再派出的制度正当性与运行原理[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43(03):18-26.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3.002.

基金信息: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学研究专项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的纪理问题研究”(24JDJC01)

发布时间:

2026-05-29

出版时间:

2026-05-2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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