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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上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海上搜救作为海上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从协同治理理论、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实需求出发,军事力量是海上搜救的重要参与力量,其与属地搜救中心的专业救助力量的配合协作是提高海上搜救综合能力的必然要求。尽管目前我国海上搜救军地协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在规范依据、协作机制和保障力度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为此需要不断健全海上搜救军地协作的规范体系,建立以协议为中心的长效协作机制,通过实体协作组织和技术赋能的方式加大军地协作的保障力度,从而形成军地一体合力,推动海上应急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Abstract:[1]牛栩,赵宝山.军地海上联合搜救体系[J].指挥信息系统与技术,2017(5).
[2]哈肯.高等协同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1).
[3]梁宇,郑易平.我国政府数据协调治理的困境及其应对研究[J].情报杂志,2021(9).
[4]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4-16.
[5]《海警法》施行三周年海上接处警共45701起[EB/0L].(2025-10-22). https://www. 360kuai. com/pc/96a859169a99337cb?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6]田罡.新时代加强海上搜救工作机制研究[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
[7]李瑞昌,侯晓菁.一网联通:技术赋能海上应急救援协作的策略[J].南京社会科学,2021(8).
[8]陈军民,杨银奇.浅谈美国海上搜救体系和装备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经营管理者,2008(15).
[9]周雪等.海上无线通信多类型手段融合组网方案与验证[J].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学报,2023(1).
(1)如关注国际合作的有:李耐、李志文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下南海区域搜救合作的制度化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李志文、冯建中的《论海上人命救助搜救国协调权》,《中国航海》2018年第4期。王诺、林婉妮的《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视角下南海海上搜救体系构建研究》,《中国软科学》2018年第4期。关注地区合作的有:蔡莉妍的《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同机制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陈显仲的《粤港澳三地水上搜救合作》,《珠江水运》2015年第20期。
(2)包括有王立群、颜文良、徐晓莉《深度军民融合对未来海上救援的促进作用》,《联勤军事医学》2023年第8期。李俊《浅论军民融合海上联合救援体系建设》,《中国民转军》2023年第1期。李海宁、徐敏《新形势下军民融合防救体系建设探索》,《水上消防》2022年第1期。王兵、郑卫平、李大同《构建军民融合式海上医学救援的思考》,《人民军医》2013年第10期。王兵、郑卫平、姜志高、高会广、葛振民《军民融合海上应急医学救援模式构建》,《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3年第2期。
(3)如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与救助公约》的1988年修正案第三章专门就国家间的合作进行了规定。而《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也就区域合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在著名的马航MH370失事搜救行动中,前后约有26个国家参与了搜救活动。
(4)包括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1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8个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海南省、广东省)。其中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其中第六章为水上搜救,但是并未对搜救的概念进行界定。
(5)《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立法中都拓展了海上搜救的行为内容,仅《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对搜救内容的理解还是单一的人命救助。
(6)美国在1993年的《作战纲要》(FM100-5号野战条令)中首次提出非战争行动概念,并将其与战争并列为美军基本军事的范畴。1995年,美国正式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确定为三大军事行动样式之一。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颁发了《联合作战纲要》,正式将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行动并列为美军的主要行动类型,并强调要在战略、战役和战术层次上采取相同的方式组织实施应对工作。我国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非传统安全进行了界定,2012年十八大则创新性地提出了“综合安全”概念。2015年的《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中对“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准备”进行了论述:“遂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维护权益、安保警戒、国际维和、国际救援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是新时期军队履行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和提升作战能力的重要途径。把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纳入部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全局中筹划和实施,抓好应急指挥机制、应急力量建设、专业人才培养、适用装备保障以及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与国家应急管理机制协调运行,坚持统一组织指挥、科学使用兵力、快速高效行动和严守政策规定。”
(7)《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十六条: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军队建立协同关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按程序请求军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沿海11个省级行政单位出台的相关规范中,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没有任何关于军事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规定。
(8)4个地方政府规章分别为:《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和《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9)《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是海上搜救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军队、武警等,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即意味着参与搜救的军队也应服从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规定却是:参与搜救的军用船只、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这里搜救中心被认为只具有协调作用,无权指挥参与搜救的军事力量。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则再次强调要“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响应、科学应对,构建权威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从《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来看,海上搜救中心是海上搜救工作的指挥机构,由其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然而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中搜救中心对军事力量只进行协调,参与搜救的军事力量由军队派出机关指挥。同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还规定,省级搜救中心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军区领导,是军地协同领导指挥的组织载体。
(11)目前绝大部分的设区市仅有海上搜救的应急预案。少部分出台了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如《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仅台州市和中山市出台了《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和《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规定》,但其制定时间较早,且未能随海上搜救工作的发展予以修订。
(12)框架协议为概括式协议,主要用途在于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总体框架和基础,是关于未来合作的大致安排和总体规划,意在表明合作态度并为具体的合作指导方向,其内容较为宽泛,结构相对灵活。因此有学者认为框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参见董皞、程斌:《论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框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要具体从框架协议的要件和内容出发进行考量。
基本信息: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4.001
中图分类号:U676.8;D922.1
引用信息:
[1]陈志英,任沫蓉.论海上搜救中的军地协作[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43(04):5-15.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4.001.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军地海上联合执法机制研究”(21BFX007);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课题“南海海域应急援救合作研究”(HNSK(ZX)25-119)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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