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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 v.43 25-33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容忍义务的认定研究——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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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87/j.cnki.42-1867/c.2026.04.003
发布时间: 2026-06-30
出版时间: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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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中的容忍义务认定存在差异,裁判结果迥异。民法典虽然规定相邻污染侵害,但对容忍义务仍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法官裁判时仍面临缺乏直接适用容忍义务的明确法律依据、缺少认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等困境。究其原因,是理论界对容忍义务的研究薄弱、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和冲突、判断容忍义务限度的标准单一等。域外法律中有比较成熟、完善的容忍义务及标准限度的规定,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应明确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中的容忍义务,统一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明确规定容忍义务的具体标准,把利益衡量的方法作为判断容忍限度的标准,增强裁判的可操作性。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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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3)所谓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是指对于来自邻地的对所有权的妨害,如果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所有权人不得就该妨害提起诉讼。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2页。

(4)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郴民一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9529号民事判决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1)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973号民事判决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4)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8609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8609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基本信息: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4.003

中图分类号:D923.2;D922.68

引用信息:

[1]朱辉,金秀,宋建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容忍义务的认定研究——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的实证考察[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43(04):25-33.DOI:10.16387/j.cnki.42-1867/c.2026.04.003.

发布时间:

2026-06-30

出版时间:

2026-06-3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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