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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均为股东出资瑕疵①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客观表现及主观恶性都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出资不实不应仅限于现物出资,虚假出资也不能排除"象征性"出资,要从出资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判断,并通过立法严格进行界定,对于出资不实只承担资本充实和违约责任,而虚假出资除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外,基于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Abstract:[1]李东方.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7.
[2]郑伟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探讨[M]//刘兰芳.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9.
[3]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58.
[4]冯果.公司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78.
[5]刘兰芳.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基本信息: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2.01.014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引用信息:
[1]侯永兰.论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01):68-71.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2.01.014.
2012-02-12
2012-02-12